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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符合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該所進一步表示,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其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首次符合適用要件年度之3年期間未符合在我國居留未滿183日或薪資所得未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時,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其遞延留用期間自首次符合規定年度起算,以5年為限。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  該局說明,機關或團體所得稅之徵、免,應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如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依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應數,僅就餘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法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雖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惟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得將獲配之國內股利或盈餘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修法後,自107年度起,不得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106年度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其中45萬元為股利收入),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萬元〔75萬元-(110萬元-45萬元)〕,甲團體106年度課稅所得4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10萬元)。自107年度起,計算不足支應數時,不得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承前例,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10萬元足以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75萬元,甲團體課稅所得5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50萬元-不足支應數0元),如附表。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而未依修法後規定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係為保護溫室內植株、維持生長及促進開花等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使用之設備,無需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應於產製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前述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非屬上開法令規定之冷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另該等熱泵空調機如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則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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