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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國產法規,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之收益行為。財政部為利國有公用不動產依法出租或利用作業有所依循,98年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下稱收益原則),實務上,常見機關將部分空間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將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外界申請利用等,活化型態多元。  全國3,600餘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業務職掌及經管不動產屬性各異,為賦予實務彈性,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收益原則,鬆綁規定,重點如下:一、收益規定得另定,國家政策好推行: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得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以利國家政策推動。例如:經濟部為執行國家能源政策,推動太陽光電計畫,訂定公有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規範。二、出租方式近民意,實務執行夠easy:不動產公開標租之底價,由租金率改為年租金總額,便於投標人評估財務成本及管理機關實務運作。三、文資租金超彈性,民間安心永經營:國有不動產屬文化資產者,考量其修繕維護成本高,放寬由機關自訂租金計收基準,不受最低基準限制,減輕民間投資成本,增加承租意願,有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四、活化收益再升級,國庫收入大進補:機關得考量不動產使用方式、區位條件等因素,調高租金底價,並得依個案情形加收權利金,充裕庫收。  國產署表示,將持續蒐集實務問題,滾動修正規定,以活化國家資產,提升效益,創造國家永續財源。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清算完結情形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相關規定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申報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公司如有解散,應依法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勞務費及交通費分別是歸類在哪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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